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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財政課 農業課建設課鄉立托兒所社會課
農業課申辦項目:
一、身心障礙手冊申請 二、中低身心障礙生活津貼申請
三、托育及養護服務與補助申請 四、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申請
五、低收入戶申請 六、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
七、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暨療暨看護費補助申請 八、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
九、改善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申請 十、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十一、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申請 十二、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申請
十三、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申請 十四、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十五、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托育服務補助申請 十六、低收入戶家庭及家庭寄養兒童托育津貼申請
十七、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 十八、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
十九、急難救助 二十、彰化縣政府社會局居家服務簡介
二十一、全民健康保險
 
 
社會課
一、身心障礙手冊申請流程:

1.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
→拿取鑑定表至指定醫院鑑定
→由醫院統一送件至衛生局
→縣府社會局→鄉鎮公所
→通知申請人、工作天約45天。

前往公所時檢附資料如下:

1.最近三個月內1吋或2吋相片三張。

2.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申請人有事無法前來,委託人需寫委託書(如不會填寫委託書需帶委託人和被委託人印章)。

 
補發身心障礙手冊辦法:
【檢附下列資料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或親至到彰化縣政府社會局身障課申請(第二辦公大樓:彰化市中興路100號)。】
 

至公所申請檢附資料如下:

(流程:縣府接到公所函轉申請案,核對無誤後,補發身心障礙手冊交公所轉發申請者或由申請者親至本局領回。)

1.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2.最近三個月內拍攝一吋半身照片乙張。

3.遺失切結書一份。

4.身障者印章。

 
至社會局身障課申請(彰化市中興路100號)檢附資料如下:

1.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2.最近三個月內拍攝一吋半身照片乙張。

3.遺失切結書一份。

4.身障者(委託人)和代辦人(被委託人)兩人印章。

5.身障者(委託人)和代辦人(被委託人)兩人身份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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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低身心障礙生活津貼申請:
(已申請托育養護、老農、敬老或中低老人津貼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者不可重覆請領)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全戶戶籍謄本包含(依規定申報:父母一申請人一子女一孫子女):

甲、本人、配偶及父母(公公、婆婆)(不同戶的也需檢附)。

乙、含所有兒子媳婦孫子及未出嫁女兒(不同戶的也需檢附)。

丙、往生者需檢附除戶謄本。

丁、入監者或行蹤不明者需檢附相關證明。

3.印章(本人)。

4.郵局存摺影本(本人)。

5.目前正就讀高中職或高中職以上需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蓋當學期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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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育及養護服務與補助申請:
(已申請托育養護、老農、敬老或中低老人津貼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者不可重覆請領)

1.收容托養機構核准收容同易書(機構大印、身障者印章、代理人印章)。

2.切結書一公所提供(需蓋身障者(委託人)和申請人(被委託人)印章)。

3.托育養護補助申請切結書一公所提供(需蓋身障者(委託人)和申請人(被委託人)印章)。

4.托育養護申請書一式兩份一公所提供(需蓋身障者(委託人)和申請人(被委託人)印章)。

5.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6.全戶戶籍謄本包含(依規定申報:父母一申請人一子女一孫子女):

甲、本人、配偶及父母(公公、婆婆)(不同戶的也需檢附)。

乙、含所有兒子媳婦孫子及未出嫁女兒(不同戶的也需檢附)。

丙、往生者需檢附除戶謄本。

丁、入監者或行蹤不明者需檢附相關證明。

7.印章(身障者(委託人)之印章和申請人(被委託人)之印章)。

8.目前正就讀高中職或高中職以上需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蓋當學期章戳)。

9.低收入戶者請附上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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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申請:
(本輔助方式採「事前申請制」)

1.申請表一公所提供(需蓋身障者(委託人)和申請人(被委託人)印章)。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4.切結書一公所提供(需蓋身障者(委託人)和申請人(被委託人)印章)。

5.委託書一公所提供(需蓋身障者(委託人)和申請人(被委託人)印章)。

6.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7.鑑定醫院三個月內之診斷証明書。

8.鑑定醫院三個月內之評估報告書(例:助聽器、氣墊床、特製輪椅及……等等)。

9.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重障礙者):需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需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屋主房屋所有權狀影印本及房東同意改善書)及改善計書(含圖說、施工前照片及施工經費概算表)各一份。

10.人工電子耳:需有耳鼻喉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聽力檢查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報經本府核定。

核定後應檢附文件如下列規定:

甲、購買輔具統一發票或收據(購買日期需為自本府發核定函日一個月內)。

乙、輔具買賣保固切結書(需蓋廠商印章)。

丙、照片兩張(輔具實物照片及申請人使用輔具中照片)。

丁、特製三輪機車及改裝者、機車倒退輔助器具需附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政反面影本(需註明限用三輪機車或其同種類機車)及申請者乘坐邶上之機車前後照片各一張(需可顯示車牌號碼、改裝部分)。

戊、傳真機需附電信費收據、照片。

己、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竣工後檢附憑證及竣工照片申請核撥補助款。

庚、人工電子耳: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進行手術裝置,並限於準醫學中心以上或經行政院衛生署專案核可醫院植入手術者,且應於核定後四個月內完成手術及檢附憑證申請核撥補助款,人工電子耳每年度最高補助二案。

辛、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特殊電腦輔助器具、義肢及支架視為一項補助項目。

11.每人每年度申請補助項目以二項為限(火警閃光警示器得不受二項限制)。前項補助,由縣府經郵局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

12.所有申請案於縣府核定前已先行購置者,經審查後確認需要但輔具不依專業人員建議配置者,其所申請之補助額以補助標準所規定之最高補助額之半價補助之,若審查後不需此項輔具者不予補助。

13.瞭解民眾實際使用輔具狀況,於審核時可進行實際訪視,訪視結果二次未遇將納入審核時之參考依據,另可後續追蹤瞭解輔具覈實使用情形,如有不實將追回已領取之輔助費用,以使輔具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14.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除不予補助或追回已領取之補助費用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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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低收入戶申請:

1.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如有翁、姑或父母者另附其戶籍謄本,如有父母歿者,需附除戶謄本 )。

2.身心障礙者須附手冊正反影本、傷病者須附醫療診斷證明。

3.申請者之印章。

4.郵局存摺影本:戶內之戶長、兒童、高中職以上之學生、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津貼者均需附郵局存摺影本。

5.戶內目前正就讀高中職或高中職以上需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蓋當學期章戳)。

6.外籍新娘需附居留證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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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

1.全戶戶籍謄本乙份(含本人及配偶)。
所有子女之全戶戶簎謄本及所有孫子、孫女戶籍謄本(出嫁者除外)。

2.戶內目前正就讀高中職或高中職以上需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蓋當學期章戳)。

3.身心障礙者須附手冊、傷病者須附醫療診斷證明。

4.申請者之印章。

5.郵局存摺影本乙份。

6.外籍新娘需附居留證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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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暨療暨看護費補助申請:

1.醫療補助: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繳費通知單、財產及所得證明

2.看護補助: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看護費用收據或繳費通知單、財產及所得證明(財產及所得證明列冊的中低老人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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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

1.申請人(照顧者)資料(由申請人自填):

甲、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乙、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丙、匯款郵局封面影本。

丁、其他證明文件:(請註明)。

戊、印章。

2.被照顧老人資料:

甲、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乙、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丙、醫院出具罹患長期慢性病證明。

丁、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重度以上量表。

戊、其他證明文件:(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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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改善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申請:

1.自有房屋:

甲、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乙、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丙、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丁、施工前照片。

戊、廠商估價單(三家)。

己、切結書

庚、其他。

2.承租房屋:

甲、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乙、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丙、租賃契約書影本(需有村里長蓋章證明)。

丁、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戊、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己、施工前照片。

庚、廠商估價單(三家)。

辛、切結書

壬、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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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福利{凡年滿六十五歲(原住民5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之國民}

☆有下列各款情事者,不得請領本津貼,每月新台幣三千元。

甲、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乙、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

丙、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丁、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托育養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

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

己、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庚、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洽詢單位:勞保局(02)23961266轉2369。
(撥款直接由勞保局撥款,不經過公所社會課)

 
符合申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資格,請攜帶相關資料如下:

甲、身分證正面影本

乙、印章

丙、公營銀行(交銀、中信銀、彰銀、台銀、一銀、華銀、合庫、土銀、台企、農會等)或郵局存簿正面影本。

*如須委託他人辦理應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並填寫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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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申請:

※補助對象:

一、低收入戶兒童: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

(1). 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3).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4). 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育幼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5). 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6). 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檢附資料如下:

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費補助:

甲、戶口名簿影本

乙、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丙、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收據

看護費補助:

甲、戶口名簿影本

乙、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丙、診斷證明書

丁、看護費用收據

戊、僱請看護證明

伙食費補助:

甲、戶口名簿影本

乙、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丙、伙食費收據

醫療費用補助:

甲、戶口名簿影本

乙、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丙、診斷證明書

丁、醫療費用收據

戊、繳費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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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申請:

*補助標準:

低收入戶:

1.補助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但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

2.補助住院看護費每人每日1,500元,(已獲縣府轉介收托容者以750元計)

上述皆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醫療補助之住院者得以出院日計算)。

中收入戶:

1.補助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健保應自付額)三個月內達五萬元者之百分七十。

2.補助住院看護費每月自行負擔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是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者每人每日75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九萬元。

3.上述申請資格皆1.0至1.5倍以內者。

皆須於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醫療補助之住院者得以出院日起算)。

※申請補助檢附資料如下:

醫療費用補助:

甲、戶籍謄本

乙、診斷證明書

丙、醫療費用收據

丁、繳費通知單

戊、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己、財產及所得證明(低收入戶免附,請附低收入戶證明)

看護費補助:

甲、戶籍謄本

乙、診斷證明書

丙、看護費用收據

丁、僱請看護證明

戊、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己、財產及所得證明(低收入戶免附,請附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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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申請:

※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問生活補助或未接受收容安置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養者。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3.父母經法院判決離婚(需提供判決離婚書)或因受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附家庭暴力證明文件)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者。 (一般協議離婚不符合補助。)

4.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甲、患精神病患者。

乙、患重傷病需住院治療或長期療養者。

丙、患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

丁、身心障礙等級重度以上者。

戊、入獄服刑一年以上之判決確定,且尚在執行中。

5.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補助期限:受扶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補助。

1.年滿十五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在學生接受職業訓練、軍校、補習學校(含夜校生、建教班)者不予補助。滿十五歲就學者,須附當學年度該學期已註冊並經學校核章之學生證影本,否則不予補助。

2.接受補助原因消失者(如滿十八歲、補列低收入戶、戶籍遷出);案家如已補列低收入戶或戶籍遷出者,公所應即報本府備查。

※申請辦理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檢附資料如下:

1.除全戶戶籍謄本乙份外,另附受扶助者之祖父母戶籍謄本。

2.(若祖父母已歿者,需附除戶謄本。)

3.女方如判決離婚者,仍需附受扶助者之外祖父母之戶籍謄本。

4.戶內目前正就讀高中職或高中職以上需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蓋當學期章戳)。

5.身心障礙者須附正反手冊影本、傷病者須附醫療診斷證明。

6.申請者之印章。

7.受扶助者之郵局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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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實施對象:申請托教補助者僅限設籍於本縣居民且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

1.年滿三足歲、四足歲、五足歲(以當年 九月二日 起至次年 九月一日 止)之學齡前幼童實際就讀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經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兒所者。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 九月一日 滿四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3.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兒童。

※補助標準: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依實際情形補助。

※申請補助檢附資料如下:

1.全戶戶籍謄本乙份外(含幼童祖父母戶籍謄本)。

2.托兒所或幼稚園註冊收據(6000元以上)。

3.幼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其他相關文件。

5.申請人印章(家長)。

※申請程序:

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分別於當年三月、十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各該學期之托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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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托育服務補助申請:

※補助對象:就托於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設立之公立托兒所之身心障礙兒童及發展遲緩兒童。

※補助標準:

1.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托育服務補助約新臺幣六千元,托育服務補助項目包含保育費、活動費、材料費、午餐及點心費、交通費等。(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2.若實際繳費未達新臺幣六千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予補助,每人每年補助上下學期二次,每學期估約八十人。

3.凡申請本案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相同性質之補助(如低收入戶托育津貼、教育券、中低托教補助等)。

4.每人每學期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發放上限,本府得視財源狀況酌減補助金。

※申請補助檢附資料如下:

1.托兒所或幼稚園繳費收據(6000元以上)。

2.戶口名簿影本。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診斷書。

5.幼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其他證明文件。

7.申請人印章(家長)。

※申請程序:

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如附)並檢附相關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診斷書(以彰化基督教醫院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診斷書為主)及註冊收據等於下列時間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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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低收入戶家庭及家庭寄養兒童托育津貼申請:

1.申請低收入戶及寄養托育津貼者:低收入戶證明或寄養契約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托兒所註冊、繳費收據(正本)。

4.幼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其他證明文件。

6.申請人印章(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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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

為加強照顧婦女福利,扶助特殊境遇婦女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

※家庭扶助項目:

1.緊急生活扶助。

2.子女生活津貼。

3.傷病醫療補助。

4.兒童托育津貼。

5.法律訴訟補助。

6.租屋津貼

*補助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夫死亡或失蹤者。

2.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者。

3.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

4.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者。

5.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6.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7.夫因疾病傷害致無固定收入者。

註:

1.第參點規定中之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為限。
但符合第肆點第三款規定者,以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傷病醫療補助及法律訴訟補助為限。

2.夫失蹤者,須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登記為失蹤人口達六個月以上。

3.第肆點第五款所稱單親,係指獨立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離婚或夫死亡者。

(2.)未婚所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

(3.)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滿六個月者。

(4.)夫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判決確定,且尚在執行中者。

(5.)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診斷證明書並敘明近短期內無法工作者。

(6.)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係指為照顧六歲以下或需長期照顧患重病之子女。

(7.)單親無工作能力之認定增列:

甲、非志願性失業或離職之員工並檢附相關資遣證明者。

乙、有工作能力而短時期內無工作者。

(8.)夫因疾病傷害致無固定工作收入者,並非「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中規定之補助對象,因此申請通過者不發給特殊境遇婦女之核定函,僅函知申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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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

※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弱勢家庭規定。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遣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補助標準:

符合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再補助6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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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急難救助:

1.醫療院所診斷書或死亡證明書,及其相關收據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其他相關資料。

4.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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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彰化縣政府社會局居家服務簡介

※什麼是【居家服務】?

為了讓生活自理能力缺損的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能在家中得到適當照顧,紓解家庭照顧人力的困擾,由受訓合格的居家服務員到家中協助照顧失能的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服務對象及申請辦法:

*服務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縣,居家未僱請看護,經評估單位評估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

*申請辦法:請向各地區服務中心洽詢申請。

※服務內容:

1.家事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與修補、居家環境改善、家務與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2.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

※服務收費標準:

服務對象 補助標準 補助額度 自付額度
列冊低收入老人 每一個案
每月最高補助25小時
100 % 0 %
中低收入戶失能老人、 非中低收入戶失能老人、 非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 輕度失能者每一個案
每月第一至第八小時
100 % 0 %
輕度失能者每一個案
每月第九至第二十小時
50 % 50 %
中度失能者每一個案
每月第一至第十六小時
100 % 0 %
中度失能者每一個案
每月第十七至第三十六小時
50 % 50 %

*全額每小時180元,部分負擔每小時90元(中低收入極重度每小時54元)。※依個案失能程度(輕度、中重度、極重度)、家庭支持系統、照顧需求,評定每月補助時數;為使居家服務永續性發展,請支持使用者付費-自費購買服務時數。

※申請方式:依服務對象實際居住行政區向以下各服務單位提出申請。

 
區別 辦理居家服務單位 住址 電話

員林區居家
服務支援中心

員林.大村.埔心.
永靖. 田尾.秀水.芬園

財團法人 台中市私立

弘道老人 福利基金會

員林鎮中央里田中央巷12-17號 8360966
照顧服務諮詢專線:彰化縣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課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
服務電話:(04)724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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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全民健康保險

※投保(轉入)申請:

※條件:

1.以設籍本鄉(眷屬不限)且無參加任何保險者。【如公、農、勞、漁、職業工會等保險】

2.無其他直系血親親屬可依附者。

※手續:

1.請攜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及印章。

2.離職、退出工會者:請加帶原投保單位轉出申請表影印本一份。(請向公司、行號、工會索取)

3.榮民、殘障、退伍、年滿廿歲在學者:請加帶榮民證、殘障手冊、退伍令、學生證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4.服刑期滿或假釋中者:請加帶服刑期滿出獄證明或假釋證明影印本一份。

5.新生兒請攜帶出生證明。

※保費計算:

1.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後每人每月保費604元。(最高以四口計算)。

2.保費及人口數有變更時,依中央健保局公告為準。

※保費繳納方式:(本保費為每月繳納)

1.現金繳納:當月投保者,於次月下旬由中央健保局中區分局寄發繳款單。(請妥善保存繳款收據,以便日後查考,遺失者恕無法補發。)

2.存摺轉帳:請持存摺及領款印章至金融單位辦理。(辦理前請先向本所健保服務處索取委託轉帳空白申請書)。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轉出申請:

※條件:在本鄉投保者。

※手續:

1.就業者:(找到工作參加勞保)請上班前一天提出申請。

2.戶籍遷出、離婚者:帶戶口名簿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3.役者帶徵集令。

4.申請者須帶被保險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印章辦理,健保 IC 卡不必繳回。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退保申請:

※條件:在本鄉投保者。

※手續:

1.死亡:帶死亡證明書影印本一份並須繳還健保 IC卡。

2.服刑、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執行二個月以上者:帶判決書影印本一份。

3.申請者須帶被保險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印章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投保資料變更申請:

程序手續:

1.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被保險人之戶籍:攜帶已變更之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印章。

2.更改通訊地址、眷屬稱謂者: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印章。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停保申請:

程序手續:

1.條件: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

2.手續:請於出國前攜帶印章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復保申請:

※程序手續:請於回國後攜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身份証、印章、護照或出入境證明自返國之日辦理。(備註:如由他人代辦投保或補中斷轉入、轉出申請、請代辦人攜帶印章以便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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