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表一公所提供(需蓋身障者(委託人)和申請人(被委託人)印章)。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4.切結書一公所提供(需蓋身障者(委託人)和申請人(被委託人)印章)。
5.委託書一公所提供(需蓋身障者(委託人)和申請人(被委託人)印章)。
6.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7.鑑定醫院三個月內之診斷証明書。
8.鑑定醫院三個月內之評估報告書(例:助聽器、氣墊床、特製輪椅及……等等)。
9.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重障礙者):需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需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屋主房屋所有權狀影印本及房東同意改善書)及改善計書(含圖說、施工前照片及施工經費概算表)各一份。
10.人工電子耳:需有耳鼻喉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聽力檢查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報經本府核定。
核定後應檢附文件如下列規定:
甲、購買輔具統一發票或收據(購買日期需為自本府發核定函日一個月內)。
乙、輔具買賣保固切結書(需蓋廠商印章)。
丙、照片兩張(輔具實物照片及申請人使用輔具中照片)。
丁、特製三輪機車及改裝者、機車倒退輔助器具需附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政反面影本(需註明限用三輪機車或其同種類機車)及申請者乘坐邶上之機車前後照片各一張(需可顯示車牌號碼、改裝部分)。
戊、傳真機需附電信費收據、照片。
己、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竣工後檢附憑證及竣工照片申請核撥補助款。
庚、人工電子耳: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進行手術裝置,並限於準醫學中心以上或經行政院衛生署專案核可醫院植入手術者,且應於核定後四個月內完成手術及檢附憑證申請核撥補助款,人工電子耳每年度最高補助二案。
辛、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特殊電腦輔助器具、義肢及支架視為一項補助項目。
11.每人每年度申請補助項目以二項為限(火警閃光警示器得不受二項限制)。前項補助,由縣府經郵局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
12.所有申請案於縣府核定前已先行購置者,經審查後確認需要但輔具不依專業人員建議配置者,其所申請之補助額以補助標準所規定之最高補助額之半價補助之,若審查後不需此項輔具者不予補助。
13.瞭解民眾實際使用輔具狀況,於審核時可進行實際訪視,訪視結果二次未遇將納入審核時之參考依據,另可後續追蹤瞭解輔具覈實使用情形,如有不實將追回已領取之輔助費用,以使輔具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14.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除不予補助或追回已領取之補助費用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