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牧場申請變更登記審查簽辦單一份
2.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份
3.依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應具備之各證明書件二份
(1).場名變更:1.公司組織經營者具備公司執照影本,合夥經營者附合夥協議書,全省無相同場名2.新牧場印模。
(2).生產牧場變更為種畜牧場:1.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資歷證件﹝畜牧技師或獸醫師﹞2.種畜血統證錄、登記證書﹝公畜具血統登錄,母畜須一半以上具登錄,其餘須具有血統登記證書﹞3.種畜種類、頭數、飼養木的用途個別詳細記載4.附牧場登記規則第七條有關書件﹝建築物附增加部份之建築執照﹞。
(3).場址變更:1.遷址:與設立登記應具書件相同2.門牌變更:戶政事務所設籍登記影本。
(4).負責人變更:1.公司組織者變更須附公司登記核准文件影本之董、監事,董事長變更文件。合夥經營者附合夥契約書並推舉負責人,如合夥人變更時須另附蓋有原合夥人印章之同意書。獨資經營者附蓋有原登記牧場負責人印模之讓渡書。2.新負責人之身份證影印本﹝含正、反面﹞、印模表及相片。3.牧場財產如非自有者,須附財產使用權證明、建物應附使用同意書。
(5).資本總額變更:1.公司組織者附公司執照影本及增﹝減﹞資之經營計畫 2.合夥經營者附增﹝減﹞資之經營計畫。﹝合夥契約書﹞3.獨資經營者附增﹝減﹞資之經營計畫。
(6).場地面積變更:1.擴大部份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2.擴大部份之土地如使用他人之土地,須附使用同意書,內含地段、地號、面積、期限及條件 3. 擴大部份之土地作蓄牧設施同意使用文件4. 擴大部份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建築物證明5.場地平面配置圖﹝套繪於地籍圖內﹞ 6.最近六個月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7.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具鄉鎮市公所以上於保護區公告前建場證明文件。
(7).家畜禽飼養種類頭數變更:1.經營計畫書﹝含飼養頭數、種類、投入資金、五年生產頭數、銷售方式﹞2.須增加場地面積者,同場地面積變更應具之文件 3.最近六個月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4.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前牧場已登記者,增加畜禽數量,須檢附保護區公告前已增加飼養畜禽種類、頭數之鄉鎮市公所以上單位證明文件。
(8).畜禽舍數量及構造方法變更:1.增加畜禽舍之建築使用執照,或禁建限建前完成建築之證明文件2.構造圖及設備清單3.最近六個月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
(9).業務上應用設備種類及數量:1.畜禽舍數量增加與畜禽舍數量及構造方法變更須具書件相同2.畜、禽排泄物處理設備增加,附增加部份之設施圖說。
作業流程:申請→公所書面初步審查→送縣政府核定→核給容許使用證明書《處理期限約21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