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申報書一式三聯(加附聯)
2.公定格式契約書(含正、副本各乙份)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已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但稽徵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查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2)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權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原所有權人印鑑證明。
(3)其他案件:
A.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B.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C.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
D.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a.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b.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稽徵機關可審視案件需要,請納稅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