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借書證可至本館或縣內各圖書館借閱資料,每館以借閱5件為限,合計以10件為限,借期28日,不得續借。
2.
借閱人限持本人借書證,方可外借資料;不克親自借閱者,應填妥代借申請書並經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兒童閱覽室書籍得由父母代借。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合理使用。
3.
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缺頁、圈點、評註或污損等,如有前述情形之一時,應於借閱時向館方聲明。
4.
借閱逾期,依逾期件數×逾期天數計算停權日數,停權期間亦不得內閱視聽資料,停權期限上限為1年。
5.
逾期歸還借閱資料需俟停權期滿後方得繼續借閱。
6.
借閱資料時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圈點、評註或缺頁等情事,借閱人應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賠償,視聽資料以原借閱版本之視聽資料為限,或可依賠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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